西安版权登记证明效力有多大?

陕西省版权登记中心_西安著作权登记

联系我们CONTACT US

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西安版权登记证明效力有多大?

西安版权登记证明效力有多大?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08 08:36:17

西安版权登记证明,也就是版权登记证书,它可以在发生版权纠纷时作为判断权利归属的依据,那么它的证明效力有多大呢?不妨从一个案件来分析。案例该案件的处理意见,大致可分为三种:

1.根据相关规定,版权登记证明作为初步证明,但由于其公信效力,若在出示版权登记证明情况下仍要求对其作品权属进行举证,将导致版权登记制度的虚设。

2.版权登记证明不能创建设立权利,若原告不能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仅提交版权登记证明并不能证明享有版权。

3.版权登记证明不足以证明权利归属,应由被侵权人提供反证将其推翻,但若被侵权人未能提供反证,则维持原告持有版权登记证明即为著作权人。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作为能提供版权登记证明的被侵权方,版权登记证明的效力越大越能维护自己的专有权益;但是对于不能提供相关版权登记证明的被侵权方或是能提供证明的侵权方来说,版权登记证明的效力越大越难维护自己的权益,越能恶意诉讼成功,以获得赔偿收益。

总之,版权登记证明用于证明权利归属是可行的,但若是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唯一依据,则是不可行的。

著作权其实就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所以对于著作权我们一定要严格的遵守,下面小编带着大家来具体的了解下,翻译已有作品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吗?翻译已有作品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吗?

一般情况下,翻译他人作品都需要取得作者或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因此,中国人翻译外国人已发表的作品同样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如果是该外国人所在国及作品发表国未加入中国已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或未与中国签订有关版权协议,那么中国人翻译外国人已发表的作品就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不存在侵权行为。

著作权申请注意事项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3、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5、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证或其它书面邮件。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确保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确保》)。8、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翻译已有作品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吗?著作权申请注意事项,这些问题的答案在以上的文章中小编已经为大家做了详细的介绍,如果说您对于著作权这方面的知识也比较的感兴趣,那么请您认真的阅读以上的文章内容吧。

创造性作品的著作权申请归属问题;直接创意作品。直接创作作品是指作者通过自己独立的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对自己的思想、情感和个性(文字、语言、立体形态)进行反映的作品。协助作者修改稿件和编辑就不能当作者,按照作者的创作修改就不能当作者。受委托创作作品。代理工作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委托创作要符合委托人的意愿,而不是受托人的意愿,要通过委托人的意愿反映委托人的要求。但委托人的想法和观点只能限制其创作的范围,受托人的智力创造不能替代其意愿,委托人也不会参与具体的创作过程。如果委托人参与其中,双方都有共同创作的意愿,则成为合作作品,而不是委托作品。

2.委托作品的内容由委托人承担,不由受托人承担。

3.委托创作一般是支付的,即委托工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创造性赔偿,赔偿金额由委托合同确定。不同国家对授权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不同的规定。比如美国将授权作品视为雇佣作品,则雇主会被视为作者,而创意作品的受托人则不享有版权。重新创作一个作品。在实践中,重新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很容易引发争议。

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等现有作品所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由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

合理使用是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理性规则”。它是指在法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任何人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使用报酬的法律制度。因此,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本旨来看,法律确立合理使用,目的是避免因著作权人独占发行权而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并进而阻碍文化的传播。但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输几乎是畅通无阻的,立法者面临的问题已不是如何合理地消除作品在流通过程中的障碍,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而是作品在过于自由地流通条件下,著作权人的利益该如何得以保护的问题。因而,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问题与现实生活中的合理使用不可同日而语。

若从合理使用的法理观之,合理使用在网络传输中并不完全适用,也可以看作是法律对合理使用这一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反限制。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著作权也不例外。而所有的社会关系归根到底是一种利益关系。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限制的一种著作权限制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法律首先以专有权利的形式将发行权赋予作者。这样,作者就可以通过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控制,来控制作品的传播,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因此,作者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承认和保护。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功能和目标。然而,如果权利毫无限制,作者极容易滥用这项专有权,使作品的进一步传播困难重重,社会公众将难以接触和使用作品,因此,法律必须对这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那么,应该对这项权利限制到什么程度呢?

回到上述两种情况,对于网络环境下链接行为的合理使用判定,我们应分析其设链接者从中获取的利益是否缩小或损害了被链接者(著作权人)的利益。由上可知,在链接过程中,设链者以相对降低著作权人的利益,扩大了自己的利益,致使利益的天平发生了相对的倾斜。因此我认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重新界定,适当扩大被链者的权利或限制设链者的权利,是否能增加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类似“被链接许可权”和“被链接补偿权”这样的新权利,以防止作者辛勤劳动的著作权作品被其他网站擅自使用,致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他人的过渡使用。这样既平衡了被链者和设链者的利益,同时也使公众在网络上能更容易的接触到作品,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也达到了公众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

同样,对于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合理使用的判定,我们应分析文件的交换与资源共享的行为是否损害或缩小了著作权人的利益。P2P技术的出现使得互联网变为了一个巨大的局域网,人们因此可以不用在意彼此的身份进行信息的交换与资源的共享,享受着科技带来的便利,然而著作权人们却因此而感到恐慌,因为其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样大型的局域网里,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人们肆意的交换使用和共享。(MP3和影视作品便是很好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网络上每个人付出相应的报酬获取了不同作品的使用权,那么所有的互联网用户即可以不用付出任何报酬而使用作品。通过不断的文件交换与资源共享,最终用户以最小的利益获取了最大的利益。而著作权人的权利却因此而一次耗尽,极大的打击了人们创作的积极性,最终导致著作权人封闭自己的作品,致使文化传播终止,严重阻碍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因此,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能一次穷竭,而这种文件的交换与资源的共享也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上一篇:陕西版权登记纠纷有哪些类型?

下一篇:西安版权登记价值评估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