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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如何解决陕西版权登记的问题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7 08:44:01
自从短视频平台崛起后,陕西版权登记问题就一直存在。各平台用户随意转载、剪辑、抄袭或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短视频作品,很多短视频作品甚至使用相似的故事、创意和拍摄手法。因为短视频“短”,所以许多短视频“生产者”并不觉得这样作有什么问题,也没有形成版权意识,甚至出现了一种专业的短视频运营者,即所谓的“搬运工”。在短视频野蛮生长的初期,曾经流行过一句话--“我们不生产内容,我们只做内容的搬运工”。无数的短视频“搬运工”应运而生,活跃于各大短视频平台,有的搬运视频号甚至成为了网红。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短视频的分类及侵权类型。
一、短视频的分类
从制作方式和内容来看,短视频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自行拍摄并制作的短视频。
第二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从电视节目、影视剧等视听作品中直接截取相关片段形成的短视频。第三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对影视剧等视听作品进行剪辑,并增加其他新的元素组合编辑而成的短视频,如使用视听作品的背景音乐、视频片段等。
相比较而言,第三类短视频因其存在后期加工制作的因素而大大提高了传播热度,比如戏仿类短视频,就是通过对原视听作品素材进行重新剪辑和配音,组合成新的情节;或选取作品的核心内容和故事主线情节,利用原视听作品素材加工成精简版,并融入一定的解说或评论,比如近期再次引发诉讼争议的电影解说类短视频。
二、短视频侵权类型
第一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作为商业广告在互联网上传播。
第二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影视作品或者用户自行上传的视频进行剪切或加工整合形成短视频。
第三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
第四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他类型的作品改编成短视频。
三、短视频的法律属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具备如下四个要件:作品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作品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作品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成果;作品须有独创性。其中,判断的核心要素就是独创性。
四、涉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主体和责任的认定
就短视频而言,其行为主体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短视频的制作者、网络主播和播放平台。制作者和播放平台的定义相对清晰。网络主播则是因网络播放平台的繁荣而诞生的一个新职业,主要是指在互联网节目或者活动中,负责参与一系列策划、编辑、表演、观众互动等事务,并由本人担当主持的工作者。
如果短视频的内容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制作者应作为责任主体在审判实务中承担责任,这一点没有争议。然而,网络主播在其播放的视频中如果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应如何在其与短视频播放平台之间进行责任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平台经营者的性质及其与主播的关系来确定二者的责任分配。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注意区分播放平台与主播构成分工合作以及播放平台仅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两种情形。如果属于前者,则平台与主播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属于后者,则需要审查被侵权人是否向平台发送过有效的通知。
五、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不仅承担着保护著作权的使命,同时也担负着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职责,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况。符合合理使用要件的,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他人作品。短视频中涉及的很多素材,在涉及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同样需要考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认定合理使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使用情况来判断,原则上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版权合理使用的好处及限制
对于作品来说,版权合理使用是极为重要的,是作品使用的凭证。我们除了知道版权的权益外,还需要了解版权合理使用的好处及限制。那么,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有相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好处
1、公平。知识是在不断累积中更新和发展,文化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几代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创作活动不可能离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没有人能说他的作品与前人的积累完全无关。既然创作需要吸收他人的成果,那么就不应阻止他人利用已有的作品。著作权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让渡自己的权利,允许他人使用,对其作品不能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获取和享有的畅通,为更多的创作创造更好的环境,这也是正是利益平衡的关键。
2、效率。在承认公众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允许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使用,是为了保证利用的效率。合理使用是一项权衡各方得失,以求社会总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它在保证作品的正常传播利用、著作权人及时收回创作成本、避免出现信息不足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区域做出合理划分。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限制1、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2、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3、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相关法文规定的解释:公民的著作权系专属性质的权利,其中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与修改权等,只能归著作权人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不能继承。但是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如作品的稿酬,出版、改编、上演作品所得报酬等,则可列入遗产发生继承。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著作权人时,其财产权利不属于公民个人,也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根据相关法文规定的解释是这样的:公民的著作权系专属性质的权利,其中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与修改权等,只能归著作权人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不能继承。但是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如作品的稿酬,出版、改编、上演作品所得报酬等,则可列入遗产发生继承。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著作权人时,其财产权利不属于公民个人,也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继承著作权,是继承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即作者生前及死亡后50年之内,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作品使用权、发表、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和获得稿酬权。
所谓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所取得专利的某项发明或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继承专利权是继承人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间内,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继承其中的财产权利部分,如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等。而人身权利部分如专利署名权,则不在继承范围内。以上则是对于继承者方面的解释。
如果字体侵权被有利地避免了呢?字体版权有两种使用方式:
1.商业用途:用于商业目的,即营利活动。
2.除前款外的所有使用条件。授权:在非商业用途中,字体可以不经授权直接使用,不构成侵权。在商业用途中,必须在版权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否则构成侵权。简要分析:用于研究目的被认为是非商业用途。
商业用途,如:网络信息,广告,商业联系。现在微软有了自己的字体,而且微软已经提前得到了授权,所以我们可以放心使用它们。但除了一个例外,微软雅虎和商业版权仍在方正公司。
如果你想通过修改字体的细节来避免版权费用,你应该做得更多。如何避免字体侵权在日常广告公司的设计中,每个人都必须知道字体在设计中的份量。很多时候,设计者为了设计的方便或美观,直接从网上免费下载一些字体,但是他们不知道字体版权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最近,许多广告设计公司因侵犯字体而被起诉。原因是一些商业宣传或广告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字体。广告公司应该如何避免字体侵权?
首先,购买使用版权的字体目前,一个字体使用版权的成本仍然很高,至少与一些小型广告公司相比是难以承受的。即使是中等规模的广告公司也不太愿意购买使用版权的字体,而且每个设计师进行创意设计所需的字体类型也不是单一的。如果每种字体都被购买,它仍然是一个相当大的成本。
第二,使用没有版权费用的字体除了一些常用的版权收费字体外,还有很多免费字体,如方正粗体、书宋、仿宋、楷书、思远字体、王字体等。字体在整个设计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高端设计仍然可以通过合理的平面布局和合理的字体选择来完成,而不需要版权成本,所以广告公司的设计师不用太担心。
第三,创建自己的字体创建一组字体非常麻烦,而且不是所有的广告设计师都有能力创建字体。因此,使用自制字体的设计可以应用于一些LOGO设计,或者文字较少的内容设计,这样可以避免因字体侵权而被起诉。使用什么字体不会有版权的问题可以使用公共域中的自由宋、粗体和仿宋字体。前体字属于付费字体,这是对字符市场繁荣的创新,为人们在使用字符的过程中提供了额外的选择。法院对字体侵权的处罚是每字3000元到10000元。如果字体设计在产品的盈利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那么补偿金额就会增加。与中国普遍较低的字体和字体授权费相比,通过正常渠道提前支付并获得授权更具成本效益。"
现在的网络越来越发达,各大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以及各大网红的出现,在这个特殊时刻都是带来了很多欢声笑语的。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就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侵权行为主体如何认定以及产生纠纷后如何划分和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点这里免费咨询,让专业老师判定你的短视频是否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