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版权登记的办理途径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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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版权登记的办理途径及所需材料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5 08:51:23

一、办理途径

1.西安版权登记其实很简单,你可以直接到中国版权中心去申请,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版权登记的部门: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电影创造等,通过类似的方法,工程设计、地图和其他图形使样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

2.申请人可以找知识代理机构申请版权登记。

3.申请人可以在网络平台申请版权登记。大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是否便利,所需花费和拿证时间自行决定去哪里办理。

二、版权登记办理流程:

1、查询作品登记条件:查询作品是否具备登记条件判定版权登记类型

2、下单提交相关资料:提交订单及相关作品资料

3、上报版权中心:专业顾问整理用户申请资料,填写作品登记申请表

4、版权审查阶段:版权中心审查申请资料

5、制证发证:版权中心将证书邮寄给客户

三、版权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的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以上是关于版权登记的相关信息,如果对版权登记、版权变更或者对知识产权有任何其他问题,顶呱呱可以与你一起共同讨论。

需要注意的是间接争取需要满足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所提供的间接证据必须能串联起来得到唯一性的结论,且与代证事实必须一致,没有矛盾。

第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有效存在的证据。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软件登记证书、软件设计文档、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目标程序和源程序、发表的证据等。其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自动产生的,著作权人对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被告几乎不可能从这一方面下手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

第二,发生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事实。执法机关在现场检获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由于非法复制软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大部分侵权人也有很强的警觉,因此很难人赃俱获、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提单、发票、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间接争取需要满足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所提供的间接证据必须能串联起来得到唯一性的结论,且与代证事实必须一致,没有矛盾。被告如果想要对原告作出反驳,也可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及目标程序,还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

第三,原告被侵权后的经济损失。通过原告账务账簿中侵权前后软件销售量的对比以及被告账务账簿中侵权软件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等可以推定原告在软件著作权被侵犯后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四,被告的主观过错。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原告还需要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在过错归责原则下,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之一,对于被告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现实中,原告要证明被告主观上有过错比较困难,因为,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都无法直接揭示出来,只能通过对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的判断来进行间接地证明。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中均未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规定,但是从该法第10条对侵权行为的类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法倾向于采取过错归责原则,因为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违反约定、明知或应知等行为方式,均应当为故意或过失而为之,所以,原告可以通过被告侵权的外在表现判断其主观形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因此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找代理机构,如果申请的软件技术含量很高,就需要找资深的专业人士指导。申请登记时,需要专业人士帮助把握软件的申请流程和方式以及公布时的操作。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精神权利,即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人身权,其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作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二是经济权利,即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财产权,是作者利用其作品获益的权利,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那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具体享有哪些权利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著作权人身权(一)发表权。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众公布,而不是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给家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请教。是否公之于众往往取决于作者的主观意向与提供作品的方式。(二)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为了表明自己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笔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三)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所谓“修改”是指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至于修改与否,采取怎样的方式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遵照作者本人的意愿,不应强制要求。(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以上四种权利与著作权人(指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作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

二、著作权财产权:

(一)复制权。复制权,又称重制权,是指作者将作品制成有形的复制品的权利。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复制权是著作权的财产使用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二)发行权。发行权是指作者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是作者将其智力成果提供给社会、满足公众需要的权利,是作者的一项民事权利。

(三)出租权。出租权,又称租赁权,是指作者将载有作品的物在一定时间内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权利,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展览权是指作者享有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表演权是指作者享有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个重要方面。“现场表演”指的是演员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动作、声音、表情公开再现作品或者演奏作品。“机械表演”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前述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

(六)放映权。放映权是指作者享有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七)广播权。广播权是指作者享有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作者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九)摄制权。摄制权是指作者享有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改编权是指作者享有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翻译权是指作者享有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汇编权是指作者享有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指作者)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规定的财产权,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上述规定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另外,著作权人(指作者)也可以将其财产权无偿赠予给他人。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属于继承的范围。也就是说,著作权人(指作者)的财产权还可以由具有继承资格的主体继承。人身权与财产权密切相关,然而又可以相互独立。财产权转让后,作者仍享有人身权,而受转让的著作权人一般只享有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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