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不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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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不可以查询?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3 08:48:01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文件多而杂,往往容易出现错误或者表达不一致的情况,而专业代理机构能准确把握申请文件的要点,以避免在申请过程中补正,达到节省人力与申请周期。想要办理软件著作权的客户,可以通过交易平台留下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需求,或者直接咨询在线客服,专业客服将为你提供帮助。西安著作权登记可不可以查询?答案是可以,查询方法有三种:

一、查询软件著作权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查询要求,并在缴费获取查询结果;二是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

二、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首页,在“版权登记大厅”栏目下的右侧,进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在公告页面处录入“软件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其中任意一项进行查询,就可以查询到已登记并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

三、查询软件著作权是指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数据库中进行档案或主题查询。软件著作权应该如何办理呢?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二是委托专业代理机构代为提交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文件多而杂,往往容易出现错误或者表达不一致的情况,而专业代理机构能准确把握申请文件的要点,以避免在申请过程中补正,达到节省人力与申请周期。

想要办理软件著作权的客户,可以通过交易平台留下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需求,或者直接咨询在线客服,专业客服将为你提供帮助。软件著作权登记前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具体有:1.软件的源程序及文档;2.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开发完成时间、发表时间;3.软件运行环境(指软件运行的硬件和软件环境);4.软件开发使用的编程语言的名称及版本号、源程序总行数。

版权大家都知道,但是你们是否了解版权保护中的权利限制与合理使用吗。不要急,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一样,在赋予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及持有人权利的同时,对其权利及权利范围加以限制,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条件。

《知识产权协定》第13条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各成员对专有权做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它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得无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协定并没有接受《伯尔尼公约》关于版权中的权利限制的有关条款及附件。《伯尔尼公约》第9条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外,在附件第1条至第5条,在正文第30条还规定了下列几种具体的权利限制和可以合理地使用。

(一)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上的文章,并注明了出处;

(二)以出版物、广播或录音录像形式为教学解说而使用作品,并注明了出处;

(三)通过报刊、广播,复制已在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过的作品(只要原发表时未声明保留),并指明了出处;

(四)用摄影、电影、广播或其他报道时事新闻的传播方式,在报道中使用无法避免使用的有关作品;

(五)对于已经由作者授权录制的音乐作品的再次录制;

(六)对翻译权保护的10年保留;

(七)专门对发展中国家作出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版权保护中的权利限制与合理使用的相关内容了,想要了解的伙伴可咨询在线客服哦。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根据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作品的含义是指: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那种情况属于软件著作权转让?软件著作权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下面由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软件著作权转让以及软件著作权转让需要注意的事项。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转让?软件著作权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与受让人通过订立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软件著作权转让不同于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时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没有发生变化,也就是软件著作权人没有改变。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发生了变化。例如,甲方将一项软件著作权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就成为该软件的著作权人,甲方不再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软件著作权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软件著作权转让涉及到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利益交换,有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1)软件著作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软件著作权转让比使用许可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更重要,采用书面形式比较明确,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并有助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

2)软件著作权属于多人合作共同所有时,软件著作权转让需要所有软件著作权人一致同意如果某一个软件著作权人未经过其他共同软件著作权人的一致同意,进行擅自转让软件著作权,这种行为是无效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转让人应该及时停止转让。

3)向外国人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软件著作权转让方不能向外国人转让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口的技术。如果要向外国人转让限制出口的软件技术时,需要提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申请,待审批通过、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才可进行谈判并签订相关技术出口合同。

4)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明确软件名称和版本号软件版本号代表了不同版本的软件,不同版本的软件各自独立享有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必须明确是哪个软件以及相应的软件版本号。通常情况下,软件著作权转让是为了获得该软件的相关权利,转让时该软件的所有版本应该一并转让。

5)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明确转让的是全部著作权还是部分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应明确双方转让的是哪项或全部著作权权利。

6)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转让应该约定转让方不得再开发类似的软件软件著作权发生转让以后,该软件的软件著作权就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因此获得该软件的发表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权益。由于转让方对该软件的软件需求、业务流程、功能设计、开发代码都非常熟悉,转让后转让方可以很快就开发出类似的软件产品。因此,一般在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中会约定软件著作权转让后,转让方不得再使用该软件,也不得再开发类似的软件。

7)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后,需要及时进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后,需要及时进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也可以选择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权利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

8)转让人对于转让的权利保证对于软件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首先应该保证其转让的软件确系自己拥有合法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转让。转让方还应保证其转让的软件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软件著作权转让后,受让方因为该软件侵犯他们人的知识产权发生赔偿责任,转让方应该赔偿受让方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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