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著作权登记侵权取证该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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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著作权登记侵权取证该如何进行?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7 08:53:11

西安著作权登记侵权在取证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多发生在网络上,很多都是发现自己的作品在网站上被随意传播使用。对于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取证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呢?小编为大家支支招!

1、提高对取证的重视度在法庭上,讲究的是证据,若取证出现瑕疵,将很有可能导致取证的证据被否定,原告将面临败诉风险。提高对取证的重视就是要严格遵循取证的要求,特别是证明关键点的步骤,一定不能省略,不能抱着侥幸的心理。殊不知,很可能最后就是因为这少的一步或多的一步,导致整个证明目的不能实现。实践中,取证多由律师助理完成,所以作为律师助理更加要在思想层面提高重视,律师对助理做的取证一定要及时查看,及时排除可能的取证瑕疵。

2、硬件、软件准备取证计算机需要使用正版电脑操作系统,不要使用盗版系统,盗版系统会有杀毒系统的报毒,存在瑕疵。

取证的电脑尽量不要安装不相关的软件、不要存储无用的文件,提高杀毒软件的杀毒速度,也避免杀毒软件误报误杀。在正式取证之前,先用杀毒软件对电脑进行一次全面杀毒和清理。

取证之前应制定取证方案,检查目标网站是否正常打开、信息显示是否正常、确认是否需要下载、登陆、短信验证码等操作,保证取证顺利进行。一旦发现需要注册登陆,最好是在取证时新注册,把注册的过程也体现在屏幕录像,不要使用前期排查时已经注册的账号直接登陆。

广告语受版权保护吗?

广告语在日常生活中真的是随处可见,可是你有没有想过,广告语版权可以登记吗?广告语受版权保护吗?这些问题,很多人都会忽略吧。没关系,现在跟小编一起来看看答案吧。

一、广告语受版权保护吗?广告语是一种通俗说法,其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要从其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角度来看。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实质性要件,作品既要独立创作,还强调一定的创造性。

二、广告语版权归属若广告是由本公司的广告部门设计制作的,属于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一般公司会与员工签署相关协议,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公司所有。若委托专业的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广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广告语版权登记1、申请流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2、登记材料(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要作者签字);(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被告侵权怎么办?著作权抗辩理由来帮你

当因为著作权侵权被告上法庭时,要学会向法院提出抗辩理由来说明自己并未实施原告所控诉的侵权行为。那么,具体有哪些抗辩理由呢?

著作权抗辩理由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文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是受法律重点保护的无形的财产,著作权是来源与智力成果的创造的,那么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你知道吗?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得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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