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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与陕西版权登记有哪些区别?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7 08:07:36
邻接权与陕西版权登记有哪些区别?
1)权利主体的区别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为作品创作者及其他相关主体,以自然人为主,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辅。邻接权的主体为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作品传播主体,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主,以自然人为辅。
2)保护客体的区别著作权的客体是通过创作行为所产生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即作品。邻接权的客体是通过传播行为所产生的智力成果,这一智力成果是一种呈现作品的特殊形态。
3)权利内容的区别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较宽泛,与之相比,邻接权的内容通常十分有限,这与邻接权保护的客体独创性较低有关。在邻接权主体中,仅表演者享有人身权利,所有邻接权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也仅限于少数几个权项,不存在兜底条款。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自完成之日起即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著作权作品在传播过程中的再加工为前提。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哪些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哪些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
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二、谁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这样两种类型。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则是确认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文学艺术作品的合作创作,要求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例如,未经许可为他人创作的乐曲填词形成的就不是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画被录制。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里的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这里要注意出版发行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里的出版也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网络小说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许多著作权的人不太了解著作权的保护期。事实上,根据作品的性质和著作权的不同主体,著作权中的出版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也是不同的。
1.提交人作为公民的保护期为提交人的一生和他死后50年,并于他死后50年的12月31日结束;如果是合作作品,它将在已故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
2.作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如果在创建后50年内没有发布,著作权方法将不再保护它。
3.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然而,如果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没有出版,著作权法律将不再保护它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发表权的保护期以及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以作者的生命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为限,至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如果是合作作品,则在已故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结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和著作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署名权除外),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至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出版,本法将不再保护它们。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和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受保护50年,至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本法将不再保护它们。
软件著作权版权的使用寿命是多少?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我们总是说任何知识都是无价的,尤其是近年来,很多作家因为他们的作品而获得了很大的名气和兴趣,几乎所有的作品都申请了相应的著作权版权保护,那么他们的作品的著作权版权保护期是多长?一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是多长?根据工作性质和著作权科目的不同,保护期规定如下。
1.提交人作为公民的保护期为提交人的一生和他死后50年,并于他死后50年的12月31日结束;如果是合作作品,它将在已故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
2.作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然而,如果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没有出版,著作权法律将不再保护它们。
3.特殊作品、电影、以类似拍摄方式创作的作品和摄影作品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至道教作品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然而,如果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没有出版,著作权法律将不再保护它们。对于作者不明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在这里,作者的身份是未知的,这意味着很难确定作者的身份,因为作品是以笔名、笔名、化名或未署名发表的。如果作者在50年内被确定,其著作权的保护期应如上所述。
公仔,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卡通玩偶”。陶瓷公仔是指根据动画影视、漫画书刊和网游的角色形象,或者原创卡通动物、卡通人物形象,按照一定的比例,通过选择泥料、上釉色及烧成的方法做成的陶瓷类物品。那么,陶瓷公仔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吗?美术作品是指通过视觉给人以美感的作品,通常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工艺美术等。其中,雕塑是指通过各种可塑的或可雕可刻的材料,用雕、刻、塑三种方法,制作出各种具有实在体积的形象。陶瓷公仔就是雕塑中的一种具有实质体积的形象,因此,其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具有独创性、初创性或原创性的陶瓷公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陶瓷公仔的创作者可以直接到版权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版权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陶瓷公仔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流程如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进行陶瓷公仔著作权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
一、真实、完整地填写《作品著作权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
三、权利归属证明;
四、作品的样本(提交陶瓷公仔照片的六面视图和立体视图,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样本均可);
五、作品创作说明书(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上创作者签字);
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授权书;
七、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申请人办理美术作品(即陶瓷公仔)著作权登记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登记费。按照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布的收费标准,美术作品300元/件,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什么是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哪些区别?下面由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邻接权的相关内容。什么是邻接权?邻接权,又称相关权、作品传播者权,是指法律赋予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资金投入而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邻接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邻接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邻接权通常是在对作品的传播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权利内容。
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
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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