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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呢?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9 08:28:29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这种合同就叫著作权质押合同。
著作权质押合同是指享有作者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就作者财产权质押达成的合意。该合意旨在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作者财产权出质于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将该作者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作者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作者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叫出质人,根据约定获得作者财产权质押权的债权人叫质权人。
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条款有: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期限。此外,还可以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著作权质押的存在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出质登记为其体现。《担保法》第79条也明确要求进行出质登记。既然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具有法定性,那么著作权质押合同由谁去登记呢?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在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三)主合同及著作权出质合同;(四)作品权利证明;(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作品权利证明;(六)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七)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八)经过价值评估、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或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价值评估报告;(九)西安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效力是:(一)登记使著作权质押合同得以生效。(二)登记使著作权质押合同产生公示力。通过登记,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使公众得以进行查阅。使公众清晰地知道著作权的存续状态、质押情况,以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版权登记中需要知道哪些问题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3、只登记版权不注册商标行不行?
商标主要使用在产品上,只有通过注册才能享有商标专有权,不注册就没有商标专有权。未注册的商标不能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也不能通过国家商标局得到保护。没有商标的产品不能进入正规商场销售。而且,如果只是登记版权,别人也可以抢注成为商标,如果要拿回商标权只有通过撤销或维权。所以,应该化被动为主动,在申请商标同时,登记版权,预防别人抢注。
版权是原创人具有的对其劳动者和智商成效的一种法律法规上的认同,著作权申请规章制度是对著作人合法权利的一种合理合法确保,登记后即可生效。那么版权登记条例都有哪些呢?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
1.版权登记条例
①根据登记是否取决于自愿,西安著作权登记可以分为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如果法律要求当事人登记才能获得登记权,这就是强制登记。在采用注册主义的国家,版权的产生是以强制注册为条件的。
②任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时法律也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凡法律没有要求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权利,而当事人自愿要求办理的登记即为自愿登记,如有些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就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办理著作权登记。
③依所登记权利的性质,著作权登记可分为注册登记、权利变动登记(含设定他项权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注册登记主要适用于著作权的取得,权利变动登记发生于著作权形成之后,注销登记则发生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中的某项权利消失之时。
2.版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①著作权是从作品创作完成以后就自动产生。作品自动产生,给权利人行使权利和明确权利带来了方便,不用再进行审批、注册。但因为没有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性东西,证明权利特别是权利发生质疑的或者权利被侵害的时候,还是需要第三方提供带有证明作用的一类证明东西。
②登记虽然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条件,或者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但它确实又是一个初步的证据。在诉讼当中,对方没有对著作权权属提出异议之前,法律可以凭借登记的证明认定你享有权利。
③登记的种类,作品登记,各类作品都可以登记,现在等级分两类:一类是作品登记,还有一类是计算机软件登记。
④登记的效力,对登记的转让行为,包括专门授权行为,应该是最有对抗第三方效力的。以上就是版权登记条例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想获取更多相关信息,可在平台查看。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著作权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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