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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人的著作权被征用需不需要支付费用?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6 08:48:16
关于著作权方面的话题,今天我们西安版权登记来分享一起真实的案例,未成人是否享有著作权,未成人的著作权被征用需不需要支付费用?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其中的内容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高先生的儿子今年13岁了,一次偶然的机会在书店里看到了某儿童作文集中收录了自己儿子的一篇文章。这个时候高先生就主动联系出版社向其索要文集稿酬,但出版社就以高先生的儿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支付稿酬,那么,高先生的儿子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就没有著作权了吗?根据法律解析,著作权属作者,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可依法享有著作权,高先生的儿子是作品文集的作者,因此,依法享有著作权。
出版社已经出版发行的作品集,无论其目的和用途如何都应在作品集上署名高先生儿子的姓名并按规定支付稿酬,如果出版社拒绝高先生与高先生儿子的请求,则高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儿子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一直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由著名发表,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
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是非常重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于我国的著作权法也是标志着所有权的使用,可以保护作者的正当利益,也可以宣传正当权益,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为什么要保护软件著作权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吧。
一、为什么要保护软件著作权(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二)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的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当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受到了法律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新的作者也会成批地涌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三)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还要保护公众进行学术活动和掌握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成果的权利,一部作品创作出来,通常不是为了自我欣赏,它要与公众见面,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广大公众所使用,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要学习、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因此,其作品包含着他人的劳动,除了传播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也有权利使用作品,鼓励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为此,对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作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规定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三者的利害关系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四)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我国是拥有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早在南宋时,我国就已经有了著作权保护的观念,但到了近代,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落后了,为了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国际软件著作权贸易,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国际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等,这对于我国有效地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从交流中吸收别国的优秀文化成果,锻炼我国的作家队伍,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软件著作权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将软件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软件著作权的软件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软件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软件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软件著作权人,转让软件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版权,在允许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软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软件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软件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软件著作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软件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软件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例如,将出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例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将德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丙出版社,等等,软件著作权转让也可以是分地域的,例如,同是英文版翻译权,转让人将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美国一家出版社,将亚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印度一家出版社,将欧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英国一家出版社,等等,从不同国家的情况来看,软件著作权转让可以是永久的,即整个软件著作权保护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有期限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是有区别的。
著作权符号包括什么?著作权标记通常的包括的内容有以下三项:
一、版权声明:“不许复制”或“有著作权”等,或将标注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个正圆,如果是音像作品,则为字母“P”并在外面加上一个正圆。
二、作品需要标注著作权人姓名或著作权人的名称及其缩写。
三、根据《世界版权公约》要求,作品需标注出版发行日期。因此标注标记的方法简便易行,故广泛采用这种方法。
“版权所有”是中国传统使用的版权标记样式。作品版权情况的说明文字通常也会和版权标记一起标注在作品的显著部位。另外一些作品还有专页刊载版权标记,叫做版权页,比如图书。在中国,一些图书的版权页还常常刊载作品的版次、印次、印数、定价以及发行人等。
文字作品是最为常见的作品之一,想要最大程度的保护文字作品,版权登记是不能少的,但文章版权登记并不是想登记就能登记的,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无法通过。文章版权登记条件
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由作者本人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灵感而产生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合法性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
3、可复制性指可以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印、临摹、反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文章版权登记申报材料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西安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文章版权登记办理步骤及时限1、步骤: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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