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自愿登记到底有哪些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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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自愿登记到底有哪些作用呢?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8 08:52:52

开源软件著作权不可侵犯

2006年,Jacobsen起诉Katzer,声称后者的软件没有遵守开源协议,标明源代码的出处和作者,要求法院认定这是侵犯著作权行为。但旧金山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这个请求,认为这只是违反使用权转让协定,而非侵犯著作权.Jacobsen不服判决,继而上诉,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最终在日前的判决中为他讨回了应得的权利。著作权问题一直软件业争论不休的话题,最近业界闹得沸沸扬扬的番茄花园事件,就是因为作者侵犯微软了著作权而受到惩罚,但开源软件不像微软一样好运气,权利通常不被重视。

事实上,侵犯开源软件著作权的问题时有发生。去年,华硕易PC刚推出市场就遭遇了开源软件版权问题,由于华硕易PC采用了开源软件Linux作为其操作系统,却违反了开源软件的GPL协议,未公开其对于高级配置与电源接口的部分程序文件修改结果的全部源代码。此事曝光后,华硕迫于压力,不久后即公布了原先未公布的全部源代码。但更多的情况下,开源的著作权问题却得不到保护。

很多大公司对开源软件保持着一种矛盾的心态,由于开源软件的源代码完全公开,可以帮企业节省很多开发成本和时间;但另一方面,开源软件的协议,尤其是Linux等软件使用较多的GPL协议,却对源代码公开有非常高的要求,这一点又将影响企业的利益,他们担心自己的产品推出市场后会缺乏竞争力。无论如何,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开源软件,尊重并遵守开源软件的著作权协议必将成为一个趋势。企业可以使用免费得到的开源代码,但并不意味可以为所欲为,如果违反了原始协议,一样会受到法律惩罚。

我国实施的是版权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如果办理西安著作权登记有什么作用呢?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于作品保护也越来越重视,登记的作品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很多著作权人对著作权登记的性质不甚了解,著作权登记的作用被随意夸大,在解决纠纷时产生了不少笑话。诸如某甲注册一件商标,某乙也想注册这一商标,但是在某甲之后提出申请,某乙便进行著作权登记,来对抗某甲的商标注册和维权,结果某乙当然以失败而告终。原因是某乙并未弄清楚著作权登记的作用和效力,盲目的夸大了著作权登记的作用。那么著作权自愿登记到底有哪些作用呢?

一、著作权自愿登记仅仅是著作权成立证据的一种,不能作为当然的权利证书使用。我们知道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成立,因此著作权成立的依据应该是作品的创作思路、原创手稿等一些列能够表达创作过程的原始资料。这些资料可以说明该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著作权登记仅仅要求对作品的权属进行说明,没有要求提供原始资料作为证据。因此,著作权登记只能证明申请人对某一作品进行了登记,至于该作品是否为登记者独立创作完成则没有审核。因此,当著作权登记与著作权原始资料相冲突时,著作权将以原始资料确定作者和著作权人。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同于商标注册证和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薄副本,不能作为权利凭证使用,只能作为权利存在的一种证据使用。

二、著作权登记证可以达到作品发表的类似效果。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但我们都知道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发表,发表的作品需要具有一定的思想艺术价值的作品。因此对于许多普通作者来讲,作品发表或许是一种奢望。因此,著作权自愿登记也是实现作品确定权利归属的一个简易方式。因此,笔者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登记证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是作者的前提下,这些登记的权利人就是作者,进而能够享有著作权。

三、著作权自愿登记是作者保留著作权证据费用相对较低的一种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手稿原件不一定能够完整的保存,而且其保留的证据由于是单方证据,很难被第三者认可证据的效力,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著作权登记是可以证明著作权的权属的。而著作权成立的证据除了上述登记之外,还有许多保留证据的方式,比如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公证保留,第三方见证机构见证保存,也都可以保留上述证据。但公证保留著作权证据和见证保留著作权证据的费用相对较高,如一份公证书的费用大概在2000-4000元之间,而一份著作权自愿登记的官方费用一般在几百元以内,因此对于广大作者还是可以接受的。当然笔者认为还有更为简洁低廉的方式,目前正在研究其可行性。

四、著作权自愿登记可以涉及到著作权的变更、转让、继承等事实。著作权自愿登记不仅登记的是著作权成立,而且还包括权利变更、权利转让和权利继承等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在进行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是按《计算机软件登记条例》登记的,而且登记后给予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32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软件著作权纠纷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因此,它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但是一般都要求权利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估依据。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权利人享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登记人可以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投融资、产业技术、出口、人才吸引等若干的优惠政策。另外,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可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双软认定),由此可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著作权登记也是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前提。

六、作品自愿登记的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保护中心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保护中心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七、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受理机关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发证单位为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人可委托当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具体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工作。

八、关于自愿登记作品的维权。经过自愿登记的作品在维权时,如果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时可以认定登记作品的著作权,但是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只要独立完成即可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存在可能不是唯一的,因而著作权登记证书也不能排除他人独立创作出相同的作品。因此仍需要作品登记人提供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知道或者了解权利人作品的证据,以证明模仿抄袭的行为存在。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著作权登记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阅读,我们可以知道著作权登记是有很大的作用的。如本文开始部分的著作权登记对抗商标注册的问题,著作权的登记晚于商标申请日期,不能以在后登记的著作权来对抗在先申请的商标权,除非能够证明商标注册人直接使用了权利人的作品。所以说,大家一定要注意办理著作权登记。如果您没有太多的时间精力去办理,小编建议您委托专业的律师去办理。

著作权取得的方式与途径有哪些?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其中一类,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著作权涵盖的类别极广,那么我国著作权取得方式与途径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您介绍。

一、获得版权的基本方法是什么?1、自然取得自然取得著作权,又称自动保护原则,是指作品一经创作,即不经任何手续,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立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非自然取得世界上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完成不一定产生著作权,只有满足一项或者多项条件,才能取得专利。

这些情况可概括如下:1、例如美国版权法的规定,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物体上才能获得版权。2、著作权标签是取得著作权的条件。3、创造著作权的条件是办理登记手续,即作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如美国著作权法和《人与人》中规定的登记、送样、公告、公证或补偿费等。4、为了保护本国的印刷业,世界上一些国家规定,作品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印刷,才能获得该国的著作权。

二、著作权取得的途径1、原始取得所谓“原始取得”系指权利的取得不是以他人已存权利为取得基础,而是初始性地取得权利的情形。通过原始取得所获得的著作权是完整的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全部著作权的权能。2、继受取得所谓“继受取得”系指权利的取得是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的派生性取得权利的情形。通过继受取得的著作权是部分的著作权,即仅涉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

在实践中,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侵权软件的销售地属侵权行为地。

二、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比如,一个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使用系统中安装和应用他人软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译、注释他人软件并进行市场推广,并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一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系统软件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生产、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免费搭送他人软件。

5、擅自转让。擅自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将他人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能力和声誉的生产商将他人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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