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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4 08:04:18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大概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二十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著作权登记应该在哪里办理(一)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注册填表;(二)按要求准备好代码说明书营业执照等到版权保护中心办理即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进行国内外著作权登记申请。
三、软件著作权怎么申请登记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一般来说,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
著作权刑事保护途径有哪些?
虽然有法律的保护,但是著作权的侵犯问题依旧存在。或许应该更加完善法律刑事保护。因此,陕西版权登记来说说著作权刑事保护途径应该有哪些。
一、立法层面修正。1、废除“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刑法中有很多罪名将犯罪动机设置为“故意”,无须“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无论营利与否,犯罪行为都会对社会造成损害。其实,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有很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影响对于权利人来说并无差异。因此,废除“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更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2、改变“自由刑为主,罚金刑为辅”的刑罚结构。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时,“自由刑为主”的模式是具有局限性的。所以,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这种贪利型罪犯,如对其适用罚金刑可能会取得较之自由刑更好的效果,因为这能从根本上剥夺其再犯罪的经济能力和条件。
二、完善刑罚执行方式。引入日额罚金制,是指按照所确定缴纳罚金的天数和每天应当交付罚金的数额,逐日交付罚金。在我国,日额罚金制还是一个较为新颖的罚金刑执行理念。支持这一理论的学者认为,日额罚金制解决了因贫富差异而使罚金刑效果不同的不平等现象,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保障了罚金刑的顺利实施;而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则认为,这一制度中,难以把握具体的罚金额度,对罚金刑的天数和每天的具体判罚量难以确定。专业的代理机构可以帮您把关知识产权,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保护!如果您对著作权有不理解的,欢迎进入“
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你清楚吗?
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大家的热门话题,不少人都遇到过围绕这一话题的著作权纠纷,下面小编带大家看看关于它的特殊规定。
特殊规定
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
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
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常见的网络著作权纠纷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频繁发生。那么常见的网络著作权纠纷行为有哪些呢?别急,小编马上为您解答。
网络著作权纠纷行为:
1、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从而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危险的行为。
2、违法破译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侵权的行为。
3、在图象链接中侵害某图象著作权人复制权。
4、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光盘,如有人将某学术网络上电子布告栏他人发表的文章,下载并烧制到随书附赠的光盘,同杂志一并出卖。
5、图文框(frame)连接,此种行为使他人的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
6、FTP与BBS的复制行为,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或下载非法使用;超越授权范围的使用共享软件,试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
7、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为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网上散布以及拟散布的输入上载。
8、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将电子邮件转贴到新闻论坛或BBS站;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整理编辑时,只取作品部分内容以及图文框链接等。
9、超联接(Hyperlink),利用HTML语法,将相关网页的信息连接起来,未经权利人同意超范围利用。
10、网络服务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如BBS站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网站管理者提供设备,引导并鼓励用户将游戏软件上载BBS以及获取游戏软件行为;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其他与不法行为人有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引诱、唆使、帮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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