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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版权登记的重要性是什么?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9 08:48:47
互联网时代出现的软件越来越多,为避免被侵权,大家都纷纷申请著作权登记以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关于软件著作权认定,不仅在著作权登记时会涉及到,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时也会涉及到。
▼著作权登记时,关于软件著作权认定标准:1.由开发者独立开发;2.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相关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时,关于软件著作权认定标准: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相关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若软件著作权认定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犯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应当注意:①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软件著作权认定:申请登记认定、侵权认定都在上文中为大家一一解答。详细阅读,以判断自己的软件是否可进行登记;以判断是否有可能被认定侵犯软件著作权。
随着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收到重视。特别是书籍,动画,漫画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已经十分普及了。而且动画著作权的经济效益也是非常有价值的。比如一部动画作品都是由很多动画形象,以及整个动画,这些都可以申请著作权。而动画形象很多都可以用到玩具之类的产品上,因此申请著作权登记非常有必要。那么动画著作权如何申请呢?
动画著作权的申请流程简单概况如下:准备材料——递交国家版权局(省西安版权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缴费——审核——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正常的流程时间在30-40个工作日,可以办理加急服务。动画著作权登记流程整体比较简单。但是必须您对各个环节都非常熟悉,以及申请材料的准备是否完善和规范。动画著作权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作者和著作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作品登记表;3.清晰的作品2份(复印件1份、彩色稿1份),作者签字;4.作品登记申请书;5.权利保证书;6.作品创作说明书;7.委托书;8.著作权归属证明(委托创作作品需要提供委托创作协议,职务创作作品需要提供著作权归属协议)。
把以上的资料准备好后,递交申请一般就问题不大了,当然如果你不懂的申请,或者觉得太耗时间,或者需要保障版权登记的申请成功率,可以联系我司。我司的知识产权顾问会全程帮您办理好。
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时,要遵循4大原则
著作权侵权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一旦我们能确定对方的行为确实侵权了,就可以向其索要赔偿,但这个赔偿要遵循4个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TRIPS协议第45条规定的赔偿由于侵犯著作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可以包括适当律师费等规定,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体现。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著作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著作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在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
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智力创作成果损害结果的不易确定性以及案情的复杂多样,使得对著作权的损害赔偿不可能简单化一,在审判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官们常常感到确定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以及赔偿金数额的困难。感到法律规定不完善,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所遵循。
四、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对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著作权中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侵害著作权能否造成精神损害,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规定中的“赔偿损失”,一般解释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同时,除这四种权利以外的人身权,如隐私权、自由权、贞操权以及生命健康权等不被认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针对于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是什么的问题,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是什么?
各国通过长期司法实践,对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判断标准采用的主要方法有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和抽象-过滤-比较分析法两种等。
(一)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
这种方法是在计算机软件版权纠纷的处理中得到普通使用的一种软件侵权认定方法。所谓的实质性相似主要是指两项程序之间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相似之处,且存在着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的应用,首先要求对原被告双方的软件进行分析,一般可按照先文字成份,后非文字成份的顺序进行。如果两个软件相似,那么只要再认定被告接触过原告软件的行为成立,则侵权即可认定,即:表达相同(或实质相似)接触对方作品=侵犯版权。
法院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对于三个方面的判断既可以各自独立、分别作出判断,又可以互相关联,综合判断。
在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判断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版权程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证明被告确实曾经看到过,进而复制过原告的有著作权的软件;2、证明原告的软件曾经公开发表过;3、证明被告的软件中包含有与原告软件中相同错误,而这些错误的存在对程序的功能毫无帮助。4、证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着与原告程序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和相同的技巧,而且这些相同之处是无法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的。
(二)三步侵权判断法(或称抽象、过滤与比较法)本判断法是美国cavsaltai案中,最终由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庭确认的判定软件侵权的最新规则。根据本规则,判断被告软件中的结构、顺序及组织是否侵犯了原告软件的著作权,应分三步有层次地认定,而不能不加分析地判定结构、顺序和组织相似,就一定构成侵权。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1、抽象分解成不同层次,从最高层次的功能设计,到部件、子部件,再到更小的模块、子模块,直到最具体的程序代码;2、对每一层次过滤出不受保护的成份;3、在相同层次上进行相似性比较,特别重视较低层次的相似,然后进行综合评价。三步侵权判断法主要立足于计算机程序的开发过程,注重对软件的动态保护,主要适用于大型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判定。
(三)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判断的。
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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