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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31 08:52:04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人身权,其内容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也将“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作为侵权行为之一。
由于“歪曲、篡改”的行为肯定是作者之外的其他人做的,因此,仅从字面上我们就可以知道,这是一项完完全全的消极权利——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其作品的权利,作者不可能“歪曲、篡改”自己的作品。即便真改坏了,那也是“修改”而非“篡改”。
如何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四项人身权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说是在文字上最容易理解、最不易发生误解的一个。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却并非像其立法所使用的文字那样简单、明确。要准确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作品完整,是指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的完整。我们知道,作品是作者内在的思想情感的外部表达。在通常情况下,在保持思想情况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外部表达是可以改变的,改编和翻译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因此,保护作品完整并不要求“表达”的完整,只要求在改变表达时,不能改变被表达的“思想”。只改变表达而没有改变或破坏思想,就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相反,即使表达没有改变,但思想被改变,也会破坏作品的完整,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断章取义
第二,破坏作品完整的行为一定发生在作品的使用过程中。也就是说,对作品的歪曲、篡改,并不是独立于作品使用之外的“行为”,而是不当使用作品的后果,尽管著作权法第四七十条将“歪曲、篡改”规定为侵权的“行为”。这意味着,如果他人的行为虽然有歪曲、篡改的后果,但并没有使用作品,最典型的就是文学艺术评论和学术评价,即便这些评论或评价是错误的,有些甚至是有意的曲解或所谓“诛心之论”,也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对作品的歪曲、篡改,与作品的使用本身是否构成侵权,是无关的。也就是说,即使作品的使用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或法律的授权,使用者的不当使用仍有可能发生歪曲、篡改作品的后果,使用者仍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经合法授权的改编本身不会侵权,但如果改编者违背作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故事的结局或者主人公的命运,就有可能破坏作品的完整,从而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的关系是怎样?
在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时,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即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就有可能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修改权其实也能起到保持作品完整的效果。但是,一方面,修改权是决定权,更强调其他人对作者决定的尊重;另一方面,破坏作品完整的情形不仅限于修改,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形,例如在对作品或其片段进行汇编时的不当处理。因此,用修改权来包含保护作品完整权,或者相反,用保护作品完整权来包含修改权的主张或做法,是否恰当,值得思考和讨论。
简要描述著作权和所有权之间的区别版权和著作权所有者将他们在版权中的产权转让给他人。版权转让方式包括继承、赠与和有偿转让。版权有偿转让是版权交易的基本内容,在中国也被称为“卖版权”。版权的转让可以是版权中部分产权的转让,也可以是版权中全部产权的转让。可以在版权保护期的某个时间段内转移,也可以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转移。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所有版权都是有偿转让,这在中国也称为“版权抛售”。
版权转移是一个永久的术语吗?以版权转让的形式,版权所有者通常将其所有版权权利转让给他人。简而言之,在将版权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之后,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这相当于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永久的版权转让。如果包含个人权利,则不能转让个人权利。其中,版权转移也可以是有限的或在一定时期内的。我希望非凡能帮助你。
著作权和版权转移是永久性的吗?版权和著作权所有者将他们在版权中的产权转让给他人。版权转让方式包括继承、赠与和有偿转让。版权有偿转让是版权交易的基本内容,在中国也被称为“卖版权”。版权的转让可以是版权中部分产权的转让,也可以是版权中全部产权的转让。可以在版权保护期的某个时间段内转移,也可以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转移。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所有版权都是有偿转让,这在中国也称为“版权抛售”。
版权和使用权有什么区别?以著作权,版权转让的形式,通常是著作权,版权所有者将他们所有的版权权利转让给他人。简单地说,在将著作权,版权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之后,转让人就失去了被转让的权利,这相当于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永久性的著作权,版权转让。如果包含个人权利,则不包含个人权利。其中,著作权和版权转让也可以是有限的,或者在一定时间内版权转让。
登记著作权,作品需要满足这3个构成条件
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著作权构成条件根据通说,构成作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具有某种精神方面内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种思想或者美学方面的精神内容。
二、上述精神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表达出来,停留在大脑里的构想还不能称作作品,必须要要有具体的表达,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产生出来,但是否像录音或者写作那样保存下来还是像歌唱或者演说那样即兴而作转瞬即逝的,在所不论。
三、要具有独创性,即通过个体的智力劳动完成的作品,显然,抄袭的就不算了。现代人创作作品显然不可能是空中楼阁,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经创作的作品或者已经处于公共领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为素材进行创作,这种方式的创作完成的作品,该创作者仅就其独创的部分享有版权,这种独创部分可以理解为其独创的片断以及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那么,不属于西安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即上述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采取的主要是排除法来做规定,只要不属于以下几种,原则上都可以受理。
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属于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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