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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呢?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1 08:41:07

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的行为;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未经合作者同意,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后署名的行为;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合法受让者的同意而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的行为;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的行为;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行为。

二、法律责任。行为人有上列行为的,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2、民事责任。责令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作品的,其侵权责任由该软件的提供者承担。

3、刑事责任。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CopyrightConvention)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修订后的世界版权公约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截至1990年12月,参加国有84个。那么在参加国内,对于版权申请的申请人会有什么样的公约规定和要求呢?

一、申请国的公约规定

(1)双国籍国民待遇。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双国籍国民待遇是指如果作者为一成员国国民,不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作品第1次在一成员国出版,不论作者为哪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中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2)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手续。作者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出版的作品所有各册,自初版之日起,须在版权栏内醒目的地方标有的符号,注明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初版年份。只要履行了上述手续,就认为已履行了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的手续,在所有成员国受到公约的保护。

(3)独立保护。一成员国的作品,在另一成员国依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不受作品在其本国的保护条件的约束。

(4)给予发展中国家作品翻译和复制权的“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国民,为教学和学术研究目的,可在作品出版一至七年后,申请发给翻译和复制强制许可证,出版他人有版权的作品。

二、申请人的最低要求:

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第1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该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

2、非自动保护原则(即必须加注“版权保留”标记方予保护)。

3、受保护作品范围。

4、经济权利。

5、保护期。

6、无追溯力规定。

陕西版权登记的法律效力详解!

我国实行法人版权自愿登记制度,取得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作为享有版权的有效凭证。那么,版权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呢?

版权登记法律效力

1、简单地说,享有版权是不需要登记的,版权是从作品创作完成以后就产生的。作品自动产生,给权利人行使权利和明确权利带来了方便,不用再进行审批、注册,只要创作一完成就享有权利,这是方便的地方。但是,因为没有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性东西,证明权利特别是权利发生质疑的或者权利被侵害的时候,还是需要第三方提供带有证明作用的一类证明东西。

2、登记的种类等级分两类:一类是作品登记,还有一类是计算机软件登记,多数情况下,作品登记和软件登记是分别做的,另外,作品登记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和各省版权局登记机构都可以做,但只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做软件。

3、登记虽然不是版权产生的条件,或者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但它确实又是一个初步的证据,所谓初步的证据是什么呢?诉讼当中,对方没有对版权权属提出异议之前,法律可以凭借登记的证明认定你享有权利,证据力更强。

4、登记的效力,对登记的转让行为,包括专门授权行为,应该是最有对抗第三方效力的,一旦发生多重授权或者多重转让的时候,认定究竟哪一个转让、哪一个专有授权是有效的,确实是一个难题,对法院来讲是很困难的。从法律上来讲,合同都是合法的,权利主体只能有一个,到底认定哪一个是有效的,又不能认定同时都有效,所以,登记作为一个有效的条件会发挥很强效力,专有授权也一样。

为什么有的创作者会提出“国际版权需要登记吗”这个疑问?其实是因为创作者想让自己的作品在各国都受到保护,并不仅限于陕西版权登记国。但目前,却并没有国际版权这个概念。版权如何才能在他国受到保护?

其实主要看该国是否有签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若对方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同时双方又均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那么,在我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对方应当得到同样的保护。条约实行自动保护原则,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一经完成即自动取得保护,即在任一公约签订国范围内享有著作权。

国际版权需要登记吗?虽然没有这个概念,但可以申请国外版权登记。国外版权登记的具体步骤和国内版权登记差别不大,若想申请登记可寻找国外版权登记代理公司代为申请。若想了解国外版权登记的具体事项,如申请流程、申请费用、申请资料等相关信息,可在平台页面中点击“在线咨询”,咨询国外版权登记相关事项。总的来说,国外版权登记与国内版权登记在申请资料只有两点不同。

1.外国公司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

2.所有的外文文件需要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所以,国际版权需要登记吗?不需要,因为现在并没有国际版权登记这个概念,更没有这个业务可以进行办理。创作者若想让自己的作品在各国受到保护,可在未签约《伯尔尼条约》的国家进行版权登记,而已签约《伯尔尼条约》的国家无需进行版权登记也可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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