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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如何认定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31 08:50:18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首先应明确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收取登记费。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5、质押担保的范围;6、质押担保的期限;7、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4、作品权利证明;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
权人的书面协议;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6、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如何认定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参加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的。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没有参与创作活动的人,是构不成合作作者身份的。合作作品使用的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并且每一个作者都可以对各自创作的部分独立享有著作权,但是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是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
我国的合作作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般来说,在创作一个合作作品之始,是需要合作作者之间进行合意的,在未经任何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将对方对方的作品合入计划合作的作品中的,即使是欲对对方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或补充,也必须征得创作者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了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所谓合作作品的作者是指必须是参与了作品创作的人,没有参加过任何创作的人,便不可以称为合作作品的作者。这里所强调的参加创作的人,指的是对该作品的思想立意、创作观点、表达形式等付出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比如构思策划、执笔操作等。反之,假如没有对该作品付出过任何创造性劳动的人,是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的。
任何一部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都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著作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完全可以由参与合作作者来协议确定的。在没有协议,或者协议尚未约定的权利情况下,该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参与合作作者来共同行使的。值得注意的是,可分割作品的修改权是由参加创作的人分别进行行使的。如果出现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的情况,合作人可以按协议来进行分配,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则需按同等份额分配。所谓对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指的是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前提条件是需要全体合作作者协商一致的,出现任何一种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各个合作作者是没有权力单独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其原因是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任何一个合作作者都是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的,或无正当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
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近年来,在商标保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采用一种新策略“商标版权化”。如果要想全面保护图形或LOGO,除了注册商标外,还可以为图形或LOGO进行版权(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和西安版权登记结合,可以对图形或LOGO进行双重保护。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给LOGO进行版权登记的好处有哪些。
1、申请版权等同于全类注册
商标注册按照不同商品与服务分为45个分类,申请人一般只在与自身相关类别注册商标,但这样不能避免他人在其他类别注册申请相同的商标,除非选择全类注册。
2、申请版权能快速得到法律保护
版权登记从递交申请到取得版权证书,一般只需5个月左右,时间较短,手续较为简洁,能让LOGO尽快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商标申请后到下发商标证书至少要一年左右的时间,而且若中途被驳回或被人提出异议,那么极有可能2-3年都无法取得商标证书。即如果你同时注册商标和登记版权,就可以先用版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至于在商标还未下达的时间,被钻了空子。
3、申请版权的性价比高
版权登记性价比高,版权只需登记一次就可获得保护,保护时间长达作者死亡后的50年,期间不需续费也不需续展。因此,版权的保护时间长、维护成本低,不像商标申请需每10年交费续展一次。
4、申请版权方便维权
虽然LOGO的版权自创作之日起自动产生,受法律保护,但是不申请版权登记的话,以后举证您拥有版权比较麻烦。所以,版权登记是十分有必要的,更容易举证打击侵权者,有利于维权的快速和加大维权成功的概率。在司法实践中,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持有登记证书的一方将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由此可见版权登记的重要性。
我们小时候经常阅读《唐诗三百首》,其是整理了不同的诗人作品,属于汇编作品。那么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下面由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什么是汇编作品?汇
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汇编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人对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的特点汇编作品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集合性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2)独创性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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