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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运用西安版权登记?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7 08:31:31
不经许可也能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想要使用他人的权利就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不过,对于著作权来说,有些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在使用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不经许可也能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行为
1、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
2、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4、为报道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7、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
8、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制作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9、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护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品;
10、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1、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12、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3、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创作发表的作品以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
西安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如何合理运用版权登记?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版权登记是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发生版权纠纷时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证明。
2、在版权贸易中,可以顺利进行;可以在授权活动中更加畅通。可以转让、授权、赚钱注意:转让的只能是财产权,人身权不可以转让。
3、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资产具有可触性和可视性,例如你可以触摸并看到手机、手表、笔等物品,这些物品在你的占领下,可以向世人宣告属于你个人所有。但是,版权却不可以,它是无形的,你要证明作品的存在就要通过媒介,即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才是可触的、可视的。
想要为自己的原创作品拥有版权,大部分人都会去做著作权登记,经过成功的申请拿到了著作权后,去相关版权中心查询,却查不到自己的著作权,这时候很多人会担心没有申请成功。那么,作品著作权登记后查询不到该怎么办呢?
看一下登记证书是哪个机构发的证。如果是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那么可以在该中心的网站查询,如果是在地方登记的,那么从今年起会在该中心网站公布,但很遗憾没有查询功能,无法查询,只能一页一页的找。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
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登记怎样查询?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相关部分条文规定,其中包括: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著作权人以著作权或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按照《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出质人和质权人去国家版权局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时,首先应当填写《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那么,如何填写《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呢?填写时又该注意哪些事项呢?《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是对著作权质权登记基本情况的记载。申请表中主要记载了出质著作权的基本信息、著作权质权合同的内容,以及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
一、出质著作权的基本信息
(一)作品名称;(二)作品种类;(三)创作完成时间;(四)首次发表时间;(五)著作权登记号;(六)出质前该著作权是否授权,已经授权的要填写授权情况说明;(七)出质前该著作权是否经过评估,已经过评估的要填写评估单位名称和评估价值。
填写注意事项:
1.填写涉及作品名称、涉及作品种类、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著作权登记号,应当与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著作权变更或补充通知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2.出质前该著作权已经授权的,应填写著作权授权许可(包括专有和非专有)他人使用的有关情况;若未授权他人使用,填写“否”。
二、质权合同内容(一)合同编号:填写质权合同编号。(二)主债务数额:应填写主合同中的债务金额。(三)主债务履行期限:应填写主合同中的债务履行期限。(四)质权担保金额:应填写质权所担保的债务金额,与质权合同内容一致。(五)出质著作权种类:出质全部著作权财产权的,填写全部著作权财产权;出质部分著作权财产权时,填写所出质的著作权种类,比如发行权、放映权等具体权利类型。(六)出质著作权范围:应填写质权合同中所约定的出质著作权各项权利行使的地域范围。(七)质权担保范围:应填写质权合同中所约定的质权担保范围。(八)质权担保期限:应填写质权合同中所约定的质权担保期限。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人或质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填写真实姓名;出质人或质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名称全称。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类别。出质人或质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作品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有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其他组织,是指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具体包括个人合伙组织、法人合伙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筹建中的法人等。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自然人的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和护照等;2.事业单位的证件包括事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社会团体的证件包括社团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4.政府机关的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5.企业法人的证件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代理人信息。委托代理人进行质权登记的,需填写代理人姓名或名称。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需严格按照《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中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填写,确保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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