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品是否会造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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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品是否会造成著作权侵权?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9 08:36:21

著作权转让是否要登记

一、著作权转让是否要登记

著作权转让的效力确定与商标权与专利权不同,著作权的转让,相关法律没有强制要求进行登记后才生效。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第25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以即使著作权转让不经备案也是可以的。

二、什么是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著作权。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三、著作权民事纠纷处理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版权侵权调查证据分为哪几类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今天小编就针对版权侵权这块来说道说道。

一、确认权利归属的证据的取证实务我国对版权采用的是“自动保护”的原则,即只要作品创作完成了,其版权即已产生,不因是否登记而有所差异。要证明版权的归属,一般需要一些原始的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包括:作品的原件,作品的底稿,相片的底片,合法出版物,西安版权登记证书,相关中介机构或国家机关出具的证书,版权转让的合同,继承公证书等。只要权利人提出这些证据被法院认定为真实合法的,而对方又不能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对此进行反驳,则一般可以确认版权的归属。

前面所述的证据一般都由版权人所持有,可以向版权人调取。版权人一般应注意保管好权利归属的原始文件和证书。若版权人丢失了原始证据,则需尽力进行弥补,比如,向有关机关申请认定或补发相关证书等。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计算机软件实行版权保护,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登记是取得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条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软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明文件往往是权利人享有软件版权的直接证据。对方要推翻版权登记证书的效力,往往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因此,有了版权作品,最好是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费用不高,对证明自己的权利又十分有利。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证据的取证实务在现实生活中,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取证:第一种是公证取证,即在未暴露自己真实身份的前提下,从侵权人处现场购买侵权产品,由公证机关进行全程公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故公证不失为一种好的取证方法。第二种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现场查封和处理。在诉讼过程中,再向法院请求到有关主管部门调取工作笔录。同时,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公证或举报的时候,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一般都要求申请人出具权利人的权属证明资料或文件。

三、证明侵权损失证据的取证实务《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目前计算版权侵权损失的依据主要是《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有关支付稿酬的规定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调取侵权前后的作品销售数量对比情况、销售额、再版情况等证据,尤其需要调取的是相关的发票、合同等证据。

软件经过著作权认证后,软件著作权人就拥有了使用权,发表权和取得报酬权等,它对于企业的发展也有很多方面的好处,在进行软件著作权认证的过程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1、在填写软件著作权认证申请表的时候,应当在线进行打印,也不要随意更改表格的格式。

2、如果软件是升级版本的话,要在申请表格的基本信息内给予说明,可以选择修改项给予修改,如果前期的版本已经经过认证的,可以直接填写原来的认证好,并要提交原来证书的一份复印件。

3、在源程序和文档的页眉上面,还要注明申请软件的名称,页码和版本号等,填写的内容要和申请表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4、如果已经通过软件著作权认证的软件发生转让,变更或者是质押的时候,对方接受著作权登记的时候,要办理转让和许可合同,并补充相关的变更资料。

5、提交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或者的证书的复印件上面,要加盖公章,如果是提交身份证的话,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正反两面。

6、如果软件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还要提交非职务的开发证明材料,这个可以在网上进行下载。

7、要规范填写版本号,因为有两种模式,不要弄错。

8、如果想提高工作效率的话,可以先将电子版的文件进行提交,这样审核的时候就比较方便了,能够缩短审核的时间。

软件著作权认证注意事项有很多,除了要重点关注以上内容外,还要注意如果是外地的软件著作权认证申请,或者是让代理人帮助办理的话,要在申请表格中注明具体的联系方式,以免发生意外情况,而影响软件著作权认证。

申请商标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商标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有限,商标注册流程繁琐、周期长等。有可能商标还没注下来,市面上的假货就已泛滥。于此,很多企业把具有一定创意和美感的商标标识主张版权保护。

1.商标标识需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商标是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包括图形、汉字、字母、颜色、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标识可以不具有创意和美感,但只要它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就有可能成为商标。而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商标标识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需符合该两项构成要件。

2.对于取得的著作权权属需及时通过证据固定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无需履行登记等相关手续。创作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版权转让合同等均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初步证据。但因为我国西安版权登记手续比较便捷,自证创作完成却较为困难,即使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制度,司法实践中,基于举证成本低、证明效力高等原因,很多权利人更倾向于以作品登记证书的形式固定自身著作权的权属。

3.应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进行积极举证在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对方违法所得的前提下,需要法院依照法定赔偿对经济损失的数额进行酌定。但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发生可计算的有形损耗,故法院在判定经济损失数额时只能参考知识产权的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酌定。而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价值各有不同。商标的价值主要由其中蕴含的商誉来决定,与商标标识本身的独创性无关,但决定作品价值的关键却是其独创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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