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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版权的使用期限有多长?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6 08:38:21
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软件的开发也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软件的开发也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市面上充斥着盗版软件,也是为了维护网络环境,虽然软件一经开发就可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是也还是有一定的期限,那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为250元/件次。该项目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每次100元;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费50元/件;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为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1页增收2元。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应注意的事项1、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2、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著作权问题,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三、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会被判刑吗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会被判刑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立案标准是什么?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2、非法手段的认定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3、情节严重的认定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候审可以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可以得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取保候审的申请是有条件的,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人满足以上条件时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应用软件侵权怎么界定
一、应用软件侵权怎么界定应用软件侵权的界定的相关规定如下: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软件著作权可以多少个人申请
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果是合作开发的,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七条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各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时,各著权人都有权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登记时应当列出其他著作权人。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三、使用盗版软件侵权吗
属于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201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将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定位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也就是说,使用盗版软件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音乐作品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以及通过继承、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应当取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要求使用者支付报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翻唱”是指将他人已经演唱并发表过的音乐作品,在不改变原音乐作品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如果翻唱者对歌曲的重新演绎只是出于爱好,或者只是出于对歌曲的一种推广,原演唱者或其唱片公司一般都不会追求音乐作品的版权。但是,如果未经原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其原创歌曲翻唱后用作商演(尤其是翻唱得太有名气),并从中获取利益,就属于侵犯原音乐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另外,如果翻唱者把自己翻唱后的音乐作品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原音乐作品的曲风可能因为翻唱者的重新演绎发生了改变,但是歌词没变,原词作者仍然享有著作权。“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翻唱者首先应该判断该音乐作品是否合法出版过录音制品(CD或卡带形式)。如果没有合法出版过录音制品,仅是通过网络、演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则不能适用法定许可。
最后,翻唱的音乐未经授权也不能直接在网络上播放。这是因为“上传”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复制行为,虽然演唱者不是原歌手本人,但词曲也有版权,翻唱如果没有经过授权,也是不可以上网播放的,否则就会侵犯原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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