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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避免网络转载的版权问题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1 08:02:26
网络转载版权问题的有效避免方法!
如今的网络是强大的,使得网络转载也越发的常见。但是转载也涉及到版权问题。那么,如何有效避免网络转载的版权问题呢?看看小编给大家汇总的方法。
一、有效避免网络转载的版权问题的方法
1、使用原创或经授权的作品一般来说,新闻媒体均会有选择性地与一些较大的新闻机构或图片社(公司)签订供稿、供图协议,以充实丰富自身媒体版面内容。因此,在刊载他人文字、摄影作品时,可以尽量使用已签订供稿、供图协议的作品,或他人已经明示授权使用的作品,尽量不转载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为了增加可供使用的作品范围,媒体亦可从自身条件出发,考虑与其他媒体签订资源合作互用协议,互相使用对方的原创作品。有条件的媒体,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图片库、“图片超市”,上传自身摄影记者的作品,在编辑版面时尽量自身的原创作品。
2、注明联系方式以避免诉讼《著作权法》规定一些时事性新闻可以无偿转用,作者明确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闻里有评论内容,就受《著作权法》保护。若确有必要转载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又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可以在文章后注明稿费领取的联系方式,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权,但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至少可以降低侵权的主观恶性。比如,有些权利人在得知我社媒体刊登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便会与采编人员取得联系,通过支付稿酬或删除作品的方法就会避免诉讼。
3、转载视频时也应避免侵权国内很多网站转载他人视频采用了“嵌套”播出模式,即直接链接视频网站播出的电影、电视等视频节目。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网站链接他人录音录像作品,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有些著作权人很难联系,因此在支付著作权报酬上,网站难以操作,而且对著作权人的认定也有困难。出于对著作权问题的考虑,媒体网站提供的视频内容除自己原创的外,都应严格转载央视、卫视的时事类视频新闻。如果确实需要转载使用无法联系权利人的视频,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委托中国版权协会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收转稿费,以避免侵权。
4、纸媒转载作品尽量不上网媒体转载他人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作品,权利人大多可通过网络搜索查询得知,因此,传统纸媒转载他人作品的,应尽量不要向自己的网站传稿,在电子版传版时应先考虑对转载的作品进行技术性处理,如对该稿件或图片作出删除或替换等,以免遭至诉讼。
委托作品的特点_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一、委托作品的特点委托作品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委托作品不是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进行创作,而是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创作作品,即受托人需要将委托人的要求通过自己的创作表现出来,但是,委托人的思想、观点只能为受托人的创作限定范围,并不能取代受托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而且委托人也没有参与具体的创作过程。如果委托人参与了作品的构思和具体创作,而双方又有共同创作的意愿,就变成合作作品而不是委托作品了。(2)委托作品的内容由委托人对外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受托人承担。(3)委托创作一般是有偿的,即委托作品创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创作的报酬,支付的数额、方式和期限等由委托合同约定。
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在将委托作品作为雇佣作品的美国,雇主被视为作者而享有著作权,创作作品的受托人不享有著作权。而在法国,不能通过合同改变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的归属,雇佣合同的订立、雇佣关系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作者丧失对作品的著作权,即在法国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只能由受托人享有。英国1988年版权法允许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改变版权的法定归属,因此,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能归委托人享有,也可能归受托人享有。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2.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许多文章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为了保持原创,那么在具有文章以后就会申请著作权,有的公众号在进行宣传过程中也会用到网络文章,让很多人不是特别清楚,公众号转发网络文章也算侵权吗?这里小编为您一一解答,不妨参考起来。公众号转发网络文章也算侵权吗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利用公众号转发他人文章的,而未经文章作者同意的,是会构成著作侵权的,侵权人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公众号属于宣传的工具,具有一定的宣传力度,但是在涉及到网络文章的同时,也会存在很多的问题,最重要的也是侵权,一旦构成侵权了,那么将承担较为严重的后果,也会接受一定的处罚,以上内容参考之后,您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来判断,公众号转发网络文章也算侵权吗?
文学作品西安版权登记的重要性_文学作品著作权是否可以异地登记
一、文学作品登记的重要性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登记有如下好处:(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
二、文学作品著作权是否可以异地登记?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特征有哪些呢?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时,作者、其他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后,经登记机构受理、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申请材料齐备的发放著作权登记证书。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申请人可直接申请登记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
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办理时限: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文学作品著作权可异地登记。作者可以将其作品在所属地区的版权登记中心进行登记,获得作品版权登记证书,作为将来出现版权纠纷时的证明材料。作品登记费用一般在300-几千不等,获得版权登记证书时间在1个月左右,作者也可以委托版权代理机构申请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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