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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音乐是否侵犯著作权?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7 08:27:14
一、背景音乐是否侵犯著作权
背景音乐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背景音乐具有著作权,也就是版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权利,而很多时候平日里观看的短视频作品,所使用的背景音乐是侵犯了音乐版权的。实际上,不仅是在网络短视频、影视剧中存在侵权,有的商家,如饭店等播放的背景音乐,很多也是侵权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知识产权现在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很多人都会去申请知识产权,但是知识产权也有很多的注意事项需要我们了解,因为知识产权涉及到的权利是非常多的。那么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有哪些?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有哪些
(一)权利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造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其权利产生的依据是作者创作作品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或者是著作权合法的承受者,如作者的继承人。邻接权的主体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者等,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其权利产生的依据是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付出的不同于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
(二)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原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三)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和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邻接权的内容因传播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等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享有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对作品的修改权、出版物装帧形式的专有使用权。
(四)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五)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保护期限除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永远归作者所有以外,其余权利保护期限的计算兼采用死亡起算法和发行起算法。而邻接权的保护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不受限制外,其余权利的保护期限均采用发行起算法,即截止于表演发生后、首次出版或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邻接权的内容有哪些传统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三种权利,但不同国家对邻接权种类的规定又不尽相同,如德国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除上述三种权利外,还包括特种版本权、照片摄制者权等;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的邻接权除上述三种权利外,还包括录像制作者权、卫星播放及有线转播者权。我国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除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三种权利外,还包括录像制作者权(与录音制作者权规定在一起)、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三、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侵犯著作权,可以根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判断:
(一)被侵害的著作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二)违法行为致使他人的著作权受到损害;
(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邻接权与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保护的对象、权利的内容、受保护的前提和保护的期限都是不同的。
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陕西版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等。在这些法律内容中,对于著作权侵权的刑事责任判定又包含什么内容呢?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1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四、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五、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著作权定律”如何解释著作权的所有权?中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分为九类:
(一)书面作品,即以书面形式表达的作品。
(二)口头作品,即以口头语言表达的作品,如演讲、讲座、法庭辩论等。口头作品应该相对完整,能够解释某些问题或表达某些情感,并且至少具有独创性。人与人之间随意而无价值的对话不可能是口头作品。此外,阅读课堂讲稿不会产生口头作品,而只是书面作品的复制。口头作品的固定一般不会改变其性质。例如,录制的语音仍然是说话人的口头作品,但此时,说话人和录音人也享有相应的录音邻接权。
(三)表演艺术,即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杂质等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用于演唱和演奏的作品,如交响乐、歌曲和其他有词或无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舞台表演作品。如戏剧、歌剧、地方戏等。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形式为主的作品,如相声、快板、打鼓、讲故事等。舞蹈作品是指以肢体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如动作、姿势和表情。杂质作品是指用身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包括魔术、马戏等。
(四)美术作品,即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以及通过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形成的其他平面或者立体作品。有些艺术作品在满足物质需求的同时又没有实际用途,所以它们被称为实用艺术作品,其中建筑作品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五)摄影作品,即以人和风景的照片等工具,在敏感材料和其他媒介上记录客观事物图像的艺术作品。著作权方法并不保护所有的摄影对象,纯粹可复制的摄影作品,如翻拍文件、书籍和期刊,也不受著作权方法的保护,因为它们不是原创的。
(六)影视作品,即在一定媒介上拍摄事物的图像和声音,并通过适当的手段进行放映和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电视剧等。
(七)图形作品,即生动地表现事物的形状、结构和原理的图形和模型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解剖图和电路图等。
(八)计算机软件,即由计算机执行的程序及其相关文件。由于计算机软件与传统的文学艺术作品有很大的不同,立法者制定了专门的条例,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本段的目的是补充上述类别中未规定的作品,如民间文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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