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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5 08:39:14

著作权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个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

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拓展资料:

邻接权的保护期限

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4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如今,公司企业为了方便公众了解信息和及时掌握推送信息,都会积极开发各种软件APP,使得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性越来越大。作为软件开发者,应当都软件著作权的相关法规有所了解,下面,软件陕西版权登记申请代理的程序有哪些?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软件名称一栏中?软件名称后面不能加版本号;软件的名称不能太长,请尽量控制在20个汉字或40个字符以内;

软件所属分类及应用行业可查附件中的软件分类代码表;

开发完成日期要在首次发表日期之前;

源程序量只能写数字;

证书份数是1份正本,0份副本;

软件文档即用户手册,源程序和软件文档都是1份,页数即从正文起标注的页码数;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是1份1页,如果是合作开发,要提交三份版权局格式的合作开发协议,双方盖章,权利归属证明文件中相关合同或协议中写明一份x页。

二、软件开发说明。

软件开发说明要有院里落款和学校落款两版,提交材料时院版打印一份,盖院章,校版打印n1份,需盖校章(n为说明中开发完成人数)。计算机登记申请表需要负责老师签字,院里盖章以及院长签字。

三、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表

注:合作完成人的第一位需是每年软著奖励中的受奖人。

四、用户手册、源代码

1.用户手册和源代码不要封皮,正文起标注页眉,页眉内容是软件全称版本号,右上角标注页码。

2.用户手册不能有目录,页面中没有图片的页,每页文字不少于30行,若显示系统界面,界面上的软件名称必须与所申请的软件名称完全一致,不加版本号。有框架图或者任何涉及到软件名称的,都要与所申请的软件名称完全一致。

3.源代码正文起每页不能有空行,且每页要不少于50行。源代码量超过60页的,需提供前连续的30页和末连续的30页,即第30和31页是不连续的。每行不能有行标,一定要是导出的原始代码,不能有任何人为的解释或者注释。程序源代码最后一页的程序要有程序结束标志。

什么原因形成了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侵权纠纷特点!

在这信息发达的社会,想要获得文章、图片等都易如反掌,而往往就是这种毫无成本的获取造成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飙升,具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特点又有哪些?我们一起来看下。

一、著作权侵权原因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官网、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成为企业宣传的重要途径。然而,企业在官网、微博微信官方账号的运营过程中,往往对引用的文章、图片等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不够重视,导致著作权人将有关单位起诉至法院,一方面造成了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企业形象。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特点

1、著作权资源较为集中现有的市场上,许多大的图片、影像或音乐公司掌握了绝大多数的著作权,由于著作权是这类企业的“经济命脉”,所以此类公司大都有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全程保护其权利。而资源的高度集中也使得涉诉案件的原告集中。

2、和解率较高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因为涉案金额低(多数案件诉讼请求就在万元左右,法院实际能支持的,更是不足5000元),且有部分企业是希望通过诉讼的手段倒逼企业购买其产品或服务,所以此类案件多数能够和解处理。

3、职业维权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加强的大环境下,应运而生了一批“职业维权者”,这些“职业维权者”专门替著作权人去网络中寻找各类著作权侵权行为,并利用其专业的知识,以诉讼等手段帮助著作权人维权的同时也以此创造不菲的经济价值。

4、被告多为大中型企业原告通常选择诉讼的侵权主体都是企业,尤其是在地方或全国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甚至是上市公司。这类企业都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且相较于企业利润和经济实力而言,涉案的金额微乎其微,因此更容易达成诉讼目的。

5、原告“胜诉率”高这里的“胜诉”包括全部、部分支持诉请、双方和解后原告得到赔偿或被告购买其产品等。换言之,此类案件由于侵权事实明确且原告一般都具备专业的维权手段,所以绝大多数都能够取得胜诉或实现诉讼目的。

版权许可和版权转让的区别一览

版权许可与版权转让作为版权贸易两种主要的贸易形式,二者之间存在着很大区别。具体的区别就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看吧。

版权许可和版权转让的区别

1、权利转移版权许可贸易的标的物是版权中经济权利的使用权,被许可方获得的是对版权中经济权利的使用权,他无权对该版权做出任何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处置。版权在贸易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转移,仍归属于原版权人。版权转让则有所不同,在版权转让贸易中,贸易的标的物是版权中的部分或全部的经济权利,受让方获得的是版权中的经济权利。根据合同,受让方已经成为该项经济权利的新主人,他有权对该项经济权利做出任何处置。版权的经济权利在贸易过程中实现了权利的交接,原版权人在一定时期内丧失了对该项权利的处置权。

2、侵权性质在版权许可贸易中,一般许可的被许可人通常不能因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侵权诉讼,只有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才具有这个资格,但起诉的诉因也只能限于侵害许可权。在版权转让贸易中,任何受让人都有权对侵害其财产权利的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起诉的诉因则为侵害著作财产权。

3、合同性质在版权许可贸易中,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是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获得的只是对版权中部分经济权利的使用权,他没有权利对该项权利作任何超出合同范围的处置。在此合同中支付的许可费用的实质是使用费。在版权转让贸易中,出让人和受让人签的是著作权买卖合同,受让人获得的是版权中的经济权利本身,他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权利作任何处置,自己使用也好,授予他人也好,出让方丧失了对该项权利的处置权,因此,也就无权干涉受让方的行为。此合同中的转让费是购买东西时应支付的佣金。

4、限定条件由于在版权转让贸易中,出让人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丧失对作品部分或全部经济权利的处置权,因此,版权转让比版权许可的贸易方式限定条件也更为严格。如对于版权转让合同,许多国家都规定,只有在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登记,才被认可生效,否则,合同即为无效。而且许多国家都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口头约定被视为无效。许多国家对版权转让都规定了一个期限。例如,加拿大版权法规定,在作者去世25年期满后,任何版权权利的转让均告无效;同时还规定,从版权转让后的第35年起,在特定情况下,作者或其继承人可以终止版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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