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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哪里办理?
作者:陕西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7 08:38:47
一些不法分子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在这样的情况下面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如果侵犯著作权是需要接受一定处分的一些不法分子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在这样的情况下面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如果侵犯著作权是需要接受一定处分的,那么我们具体该如何进行了解?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有11种: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②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③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④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⑤剽窃他人作品的;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⑦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⑧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⑨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⑩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著作权有效保护期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限制,或者说是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的相应保护,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使用作品均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保护期满之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在无需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无需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著作权期限的确立对于既保障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又确保著作权成为发展本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工具起了重要作用。三、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是几年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著作权法定许可具体情形
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著作权是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就使用的,但却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那么著作权法定许可有哪些情形呢?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著作权的法定许可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想要申请软件西安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是却不知道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哪里办理?相信在我们身边这样的朋友也不再少数吧,如果您就是其中一个,那么请跟着小编的步伐一起来认真的阅读下面文章内容吧,希望会让您成功的办理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个人和企业都是可以申请的。
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唯一的软件登记机构,负责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工作。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步骤1、办理流程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取得登记证书2、填写申请表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在线打印。
3、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登记申请文件。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发放补正通知书。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5、审查经审查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发放补正通知书。
6、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7、获得登记证书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录我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北京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我中心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我中心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务必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软件著作权转让的特点有哪些?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大家了解多少呢?是否有进行过此类著作权转让呢?那软件著作权转让的特点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来和大家好好的说一说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特点的相关内容。
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软件著作权转让的特点有哪些?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著作权的转让对象限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带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因而其本身是不可转让的,永远属于著作权人所有;著作权转让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的载体所有权无关,也就是说著作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如果转让行为涉及对作品原件的使用,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将该作品原件返还原著作权人或原件的合法所有人。比如,转让小说出版权,受让人在用完小说手稿之后,应当将手稿返还原著作权人或手稿之物权所有权人。
3.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有严格的区别。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转让则发生著作权主体的变更;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必须依赖于许可人权利的存在才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受让人则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著作权对抗第三人的侵犯。
4.著作权转让的权利内容可以有多种选择。比如,就一部小说而言,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转让给不同的人,也可以将其不同文字的翻译权转让给不同的人,还可以把其在某一地区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转让他人。
5.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视为著作人身权同时行使完毕。通常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在实践中,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时总是要遇到著作人身权问题的困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在著作财产权被转让以后,与行使该项著作财产权有关的著作人身权,已经由原著作权人用尽。
6.著作权的转让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要涉及双方当事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为确保转让的公平与真实合法,我国和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要求,转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7.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如果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应当推定未转让,以避免争议。
8.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每转让一次著作权,就新增加一个著作权主体,因此,在一件作品上可以同时存在包括作者在内的多个著作权主体。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软件著作权转让的特点有哪些?在上文中已经详尽为大家解答,若是大家对此还存有疑惑,或者想要进行著作权转让的话,那么欢迎前来进行详细咨询了解,我们会为客服时时在线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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